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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人社局獲悉,申領失業保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繳費滿1年;非本人意愿已中斷就業(即已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失業登記,并有重新就業要求;在企業改組中沒有領取一次性安置費。
符合條件的話,原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人員名單報市勞動就業管理局失業保險科。
此時,用人單位應提供的資料包括:企業申請報告;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名冊(單位加蓋公章且負責人簽字);申領人員檔案資料;申領人員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個人應提供資料包括: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1份(復印件紙張規格統一為A4);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工商銀行存折賬號或工商銀行卡號;近期1寸免冠登記照片3張。
此后,市勞動就業管理局失業保險科對單位及個人繳費情況進行審核,對失業人員是否因屬于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原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情況進行認定;失業人員中斷就業后,應在60日內持申報材料到市勞動就業管理局服務大廳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