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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緩繳企業應與職工協商一致,并提出緩繳及補繳方案。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在5%-12%的比例區間,申請適度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降比企業應與職工協商一致。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申請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職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
五、合理提高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用于緩解支付房租資金壓力。職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遼中、新民、法庫、康平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六、企業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實行網上誠信申報備案制。申請緩繳時,緩繳方案應明確補繳的具體時間和金額,緩繳期滿后應及時補繳。
七、本政策實施期限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八、本政策由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沈陽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