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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推動我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進一步方便全省工傷職工救治,經研究決定,我省實行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省內互認共享。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內互認
從2023年1月1日起,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簽訂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工傷醫療、工傷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以下簡稱服務協議機構),經省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社保中心)審核確認后,在省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間實行互認共享。2022年12月30日前,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現有服務協議機構名單報省社保中心備案,并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官網統一公布。
二、機構準入
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法定條件的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均可申請成為服務協議機構。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公開、公正、公平、協商基礎上,按照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服務機構準入條件和協議文本簽訂服務協議。2023年1月起,各市不再跨地區新簽或續簽服務協議機構,在本地區新簽服務協議機構名單要及時報省社保中心備案。
三、協議管理
服務協議機構按屬地原則進行協議管理。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履行監管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協議規定,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考核,規范服務行為,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適時組織開展全省范圍內監督檢查、各市自查和省內互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服務協議機構,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達標或逾期不整改的,取消服務協議機構資格。
四、就醫管理
工傷職工可自主選擇省內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后,進行相應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產生的費用按參保地政策執行,工傷保險基金不再負擔跨市產生的住宿費和交通費。在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就醫及醫療費用結算管理辦法出臺后,再執行新規定。
五、結算方式
工傷職工省內跨市就醫、康復、配置輔助器具產生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部分,采取本人先行墊付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的辦法解決。待全省統一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全部上線且功能完善后,再實行聯網結算。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