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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機制,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增強靈活就業人員購買自住住房能力,根據國家關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相關要求和《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被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經營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等。
第四條 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的決策。
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沈陽公積金中心)負責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自愿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應與沈陽公積金中心簽訂《沈陽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約定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繳存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二章 賬戶設立
第六條 沈陽公積金中心為靈活就業繳存人設立靈活就業繳存人自愿繳存專戶,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繳存人在該賬戶下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七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開戶,須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身份證;
(二)《沈陽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表》(附件1);
(三)《沈陽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以下簡稱《繳存使用協議》)(附件2);
(四)《養老保險繳費證明》。
第八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范圍內單位的在職職工,仍按現行單位在職職工相關政策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不得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設立個人賬戶。
第三章 繳存
第九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應當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由其自行申報。繳存基數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會最低工資標準,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繳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十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可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內,在規定范圍內按需調整。靈活就業繳存人辦理公積金貸款后,月繳存額不得低于貸款申請時選擇的繳存標準。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應按照《繳存使用協議》約定,以賬戶委托扣劃方式按月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未在自愿繳存協議約定時間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申請補繳。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在本市單位就業的,應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至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按照建制單位繳存職工政策繼續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即時終止。
建制單位繳存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與沈陽公積金中心簽訂《繳存使用協議》可自愿轉為靈活就業繳存人,按靈活就業人員政策繼續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在建制單位繳存的公積金余額可參與貸款額度計算。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符合異地轉移接續條件的,可以按規定辦理個人賬戶的異地轉出或轉入。靈活就業繳存人通過同城轉移或者異地轉移轉入靈活就業繳存專戶的,自轉入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辦理銷戶提取。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參照單位在職職工標準,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依法扣除。
第四章 提取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無尚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商業貸款本息的;
(三)在我市無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四)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靈活就業繳存人,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申請辦理提取。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可使用個人賬戶存儲余額按月償還公積金貸款月還款本息額或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息額。
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退出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制度,同時銷戶提取全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銷戶滿三個月可再次申請在建制單位開立個人賬戶;銷戶滿半年可再次申請開立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靈活就業繳存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靈活就業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五章 貸款
第十九條 在沈陽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或沈撫改革示范區新購買自住住房,可作為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是單位繳存職工或靈活就業繳存人)共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條 我市靈活就業人員新購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原則上與單位繳存職工貸款政策一致。高層次人才、裝配式住宅、新市民、青年人、二孩或三孩家庭等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政策適用于靈活就業繳存人。
第二十一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靈活就業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為正常繳存狀態,須開戶滿180天,應在申請貸款前6個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職工與靈活就業繳存人身份發生轉換,或靈活就業繳存人從異地轉入,且身份轉換或賬戶轉入期間未發生斷繳和提取銷戶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時間和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可合并計算;
(二)靈活就業繳存人應為新購買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購買新建自住住房,應在房產部門完成購房備案登記。購買二手自住住房,售房人應取得該房屋產權證書,且房屋產權明晰、無抵押、可交易;
(三)靈活就業繳存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靈活就業繳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五)靈活就業繳存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全國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商轉公貸款等),且申請貸款前在全國范圍內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次數小于2次;
(六)靈活就業繳存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七)靈活就業繳存人及共同申請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八)靈活就業繳存人及共同申請人同意沈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方式;
(九)符合國家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二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計算方法如下:
(一)貸款額度不高于賬戶余額倍數限額、貸款比例限額、還貸能力限額、貸款最高限額(限額計算規則均與單位繳存職工貸款政策一致);
(二)核減家庭負債金額、資金流動性系數等計算規則均與單位繳存職工貸款政策一致。
第二十三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貸款償還期限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即男65周歲、女60周歲。靈活就業繳存人購買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計算規則與單位繳存職工貸款政策一致。
第二十四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當期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按照《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六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應當繼續履行繳存義務,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靈活就業繳存人賬戶的余額應當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前,靈活就業繳存人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在連續3期(含3期)逾期還款或累計逾期還款期數達6期(含6期)以上的,沈陽公積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貸款,追究保證人的擔保責任,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及時處分抵押物。
對于獲得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在貸款償還期間存在連續3期(含3期)逾期還款或累計逾期還款期數達6期(含6期)以上的靈活就業繳存人,不予再次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八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因不履行住房公積金還款義務而產生貸款逾期的,其違約記錄記入靈活就業人員不良信用記錄,并按規定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賬戶之日起,參照國家規定的單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結息方式、利率計息。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享受繳存利息補貼,年度繳存補貼標準為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個人新增繳存資金的0.5%,計算方式與正常年度結息保持一致。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內發生提取或存在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補貼不予計發。
第三十條 靈活就業繳存資金與在職職工繳存資金統一管理。資金流動性不足的,可通過發放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同行業資金拆借等補充資金流動性,所產生的成本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靈活就業繳存資金有結余的,可通過定期存款、購買國債等方式保值增值。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條 當靈活就業繳存體系不足以維持持續性經營,經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沈陽公積金中心可暫停新增靈活就業人員開戶繳存。已繳存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按本辦法的規定繼續繳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三條 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可自愿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住房公積金,也可選擇參照在職職工身份設立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進行繳存。
第三十四條 已在我市達成就業意向的普通高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可自愿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提前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遵照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和業務操作流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執行時間暫定一年。原《沈陽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沈住公發〔2022〕51號)同時廢止。
一、《辦法》修訂的依據